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5.但是,那些基于外在人的感官经验判断一切事物的人几乎无法理解神是一个人。因为感官人只能基于尘世和尘世之物来思想神,因而以思想一个肉体和属世之人的方式来思想一个神性和属灵之人。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神若是一个人,必和宇宙一样大;若统治天与地,必如世上的国王那样借助许多人来统治。若被告知,天堂不像尘世那样有空间的延伸,他一点也不明白。因为凡仅出于自然界及其光来思考的人必照着诸如显现在他眼前的那种延伸来思考。但是,以这种方式思想天堂就大错特错了。天堂的延伸不像尘世的。在尘世,延伸是确定的,因而是可测量的;但在天堂,延伸是不确定的,因而是不可测量的。在下文关于灵界时空的章节,我们会看到天堂的延伸是什么样。
此外,人人都知道肉眼的视觉延伸得有多远,即:能延伸到极其遥远的太阳和恒星那里。凡深入思考的人都知道,属于思维的内在视觉延伸得更广泛,而更内在的视觉必延伸得还要广泛。那么至内和至高的神性视觉又该怎么说呢?由于思维拥有这样的延伸,所以天堂的一切事物与那里的每个人共享,构成并充满天堂的神性也是如此,如前面章节所说明的。
10122.“每天要献一只赎罪的小公牛为挽回祭”表通过来自主的纯真之良善对属世人中的邪恶和衍生虚假的不断移走。这从“小公牛”和“罪”、“每天”和“挽回祭”的含义清楚可知。“小公牛”是指属世人中的纯真之良善(参看9391, 9990节)。“罪”是指从邪恶和衍生虚假中洁净,因为“罪”是指赎罪祭(10039节),“赎罪祭”表示从邪恶和虚假中洁净(9938, 9990, 10022, 10053节);之所以说是对邪恶和衍生虚假的“移走”,是因为属于人的邪恶和虚假不是被逐出,只是被移走(参看10057节所提到的地方)。“每天”是指不断。“挽回祭”是指移走邪恶和衍生的虚假之后,对来自主的爱与信之良善的接受(9506节)。
之所以说对邪恶和衍生虚假的移走,是因为一切虚假都是由于邪恶而存在的;因此,邪恶被移走到何等程度,虚假就被移走到何等程度。此处的情形是这样:天堂里的一切皆与良善和衍生的真理有关,而地狱里的一切皆与邪恶和衍生的虚假有关。人里面也是这种情形。与人同在的来自天堂的一切皆与良善和真理有关,但与人同在的来自地狱的一切与邪恶和虚假有关。或也可说,与人同在的来自主的一切皆与良善和真理有关,但来自人自己的一切皆与邪恶和虚假有关。由于良善和真理,或虚假和邪恶,就是那宇宙万物与之相关的事物,而人是它们的容器,或说接受它们的地方,所以人有两种官能用来接受它们,一种被称为意愿,一种被称为理解力。意愿是接受良善或邪恶的容器,理解力是接受真理或虚假的容器。主所形成的意愿也被称为新意愿,是接受良善的容器;而主所形成的理解力也被称为新理解力,是接受真理的容器。但来自人自己的意愿也被称为旧意愿,是接受邪恶的容器;而来自人自己的理解力也被称为旧理解力,是接受虚假的容器。人通过从父母出生而拥有旧的意愿和理解力,但通过从主出生而拥有新的意愿和理解力,当他正在重生时,这一切就会发生。因为当正在重生时,一个人会重新成孕、重新出生。
人是以这种方式被造的,意愿和理解力构成一体,以致这二者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人。因为理解力被赐给人,是为了让他能明白真理,但目的是让真理能植入他的意愿,变成良善。它在何等程度上融入意愿,就在何等程度上在这个人里面占有一席之地;因为意愿是一个人的至内在部分,是他生命的存在;而理解力是外层,并从意愿获得其存在。事实上,一个人热爱他所意愿的,他所热爱的给予他一种快乐的感觉,因此被他称为良善。理解力则通过它称之为真理的推理来支持并强化它。正因如此,意愿和理解力实实在在构成一体。但表面上看,情况似乎不是这样,如当一个人理解真理,却意愿邪恶时的情形;尽管如此,当独自一人,出于自己思考时,他所理解的与他所意愿的,也就是他所爱的完全一致。
一个意愿邪恶的人仍能说真理,还能行良善,这个事实是由于伪善;伪善会利用真理和良善为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这些手段从这种人那里被夺走,他留在自由中,他就会在不受约束的意愿影响下一头扎进邪恶,利用他的理解力来捍卫它们。这一点从来世的这类人身上看得尤为明显。在来世,人人都会进入一种类似其意愿状态的生命状态;那时,那些没有从主获得一个新意愿的人就会一头扎进各种邪恶,思想诸如认可邪恶的那类事物,无论他们在世上所言所行的如何与此完全不同。因为神性秩序的律法是这样:意愿和理解力要构成一个心智,因而构成一个人;因此,整个人要么在天堂,要么在地狱,不可悬在这二者之间;也就是说,眼睛注视属于天堂的事物,心却完全放在属于地狱的事物上。心表示意愿,眼睛表示理解力。
2628.“亚伯拉罕给为他所生的儿子起名”表示该理性的性质是这样:它是神性。这从“亚伯拉罕”的代表,以及“起名”、“儿子”和“为他所生”的含义清楚可知:“亚伯拉罕”代表主的属天神性或神性良善,如前面多次论述的;“起名”是指性质或品质(参看144, 145, 1754, 1896, 2009节);“儿子”是指理性(参看2623节);“为他所生”是指从神性显现。由此明显可知,“亚伯拉罕给为他所生的儿子起名”表示该理性的性质是这样:它是神性。这几句话向那些拥有内义的人揭示了三个奥秘:第一,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从神性本身显现,如本节进一步所论述的;第二,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不仅从耶和华成孕,还从祂出生,因此就其神性人身或人性而言,主被称为“神的儿子”、“独生子”(约翰福音1:14, 18, 50; 3:16, 18, 35-36; 5:19-27; 6:69; 9:35; 10:36; 11:27; 14:13-14; 17:1; 20:31;同样在其它福音书);第三,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就是耶和华的“名”,也就是祂的性质或品质(参看约翰福音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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